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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权的“人权”——霍尔姆斯法官错在哪里?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9-01-09 点击:

导读

最著名的实例是霍尔姆斯(Holmes)法官的论点:任何人没有权利在一个拥挤的剧院里虚假地大喊“着火了”,因此,言论自由权不可能是绝对的,而是必须被“公共政策”的考量所弱化和缓和。然而,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看出,根本不需要弱化权利的绝对性。

作为财产权的“人权”

© 穆瑞·罗斯巴德/文

© 秦传安/译

自由主义者通常希望把“权利”这个概念保留给诸如言论自由之类“人的”权利,同时拒绝把这个概念赋予给私有财产。然而,恰恰相反,“权利”这个概念只有作为财产权才有意义。这不仅仅是因为根本不存在不是财产权的人权,而且,倘若不把财产权用作标准,人权便失去了其绝对性和清晰性,因此变得模糊而脆弱。

首先,财产权在两个意义上和人权是同一的:第一,财产只能发生在人的身上,职是之故,他们的财产权利就是属于人的权利;第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对自己人身自由的权利,就是一种对其人身的财产权,也是一种“人权”。但是,对我们的讨论来说,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考量,人权就会变得含糊而矛盾,导致自由主义者弱化那些代表“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权利。正如我在另一部作品中所言:

比方说,就以自由言说这项“人权”为例。按说,言论自由的意思应该是每个人言所欲言的权利。但是,被忽视的问题是:何处?一个人在什么地方有这项权利?他在自己非法侵入的地产上肯定没有这个权利。简言之,只有在他自己的地产上,或者别人作为赠与或依据租借合约允许他居住的地产上,他才有这个权利。那么,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单独的“自由言说权”这么回事;存在的,只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对他自己的财产或经所有者自愿同意而对别人的财产做他想做的事情的权利。

简言之,一个人并没有“言论自由权”;他所拥有的,是这样一项权利:租用一间大厅,向那些进入该场所的人发表言说。他也没有“出版自由权”;他所拥有的,是这样一项权利:撰写或出版一本小册子,再把这本小册子卖给那些愿意掏钱买的人(或者送给那些愿意接受的人)。因此,在上述每种情况下,他所拥有的都是财产权,包括免费合约和转让的权利,它构成了此类所有者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存在超出一个人在任何给定情况下可能拥有的财产权利之外的额外的“自由言说权”或自由出版权。

此外,从“自由言说权”的角度,而不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表述这一分析,将会导致混淆,或者弱化权利的概念本身。最著名的实例是霍尔姆斯(Holmes)法官的论点:任何人没有权利在一个拥挤的剧院里虚假地大喊“着火了”,因此,言论自由权不可能是绝对的,而是必须被“公共政策”的考量所弱化和缓和。然而,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看出,根本不需要弱化权利的绝对性。

因为,从逻辑上讲,喊叫者要么是观众,要么是剧院的所有者。如果他是剧院的所有者,他就侵犯了观众安静欣赏表演的财产权利,他们首先为此掏了钱。如果他是观众,那么,他就既侵犯了其他观众观看演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剧院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因为他违反了他进入剧院的条款。因为那些条款肯定包括不得通过扰乱正在上演的节目来侵犯所有者的财产。不管是哪种情况,他都可以作为财产权利的侵犯者而被起诉;因此,当我们专注于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时,我们就会看出,霍姆斯案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有必要弱化权利的绝对性。

实际上,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法官,一个众所周知的支持“言论自由”的“绝对主义者”,就对霍姆斯“拥挤剧院里大喊‘着火’”的论证提出了犀利的批评,这篇批评清楚地表明,布莱克支持言论自由的理由便是私有财产权。布莱克声称:

我昨晚和你一起去一家剧院。我知道,如果你我站起身来,昂首阔步在剧院里走来走去,不管我们说没说什么,我们都会被抓起来。谁也没有说过,第一修正案赋予了人们在这个世界上想去哪儿就去哪儿、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权利。购买剧院的门票并没有买到在那里发表演说的机会。我们国家有一套财产制度,财产也受到宪法的保护。我们有一套财产制度,这意味着,一个人并没有在任何他想去的地方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的权利。例如,如果有人试图进入我的家里,告诉我他有进入那里的宪法权利,因为他想发表一通反对最高法院的言论,那么我会感到有些不高兴。我明白,人们有发表反对最高法院的言论的自由,但我不想他在我家里发表这样的言论。

关于在拥挤的剧院里大喊“着火”,那是一句非常棒的格言。但你大可不必为了被抓起来而大喊“着火了”。如果一个人在剧院里制造混乱,人们就会在那里把他抓起来,不是因为他喊什么,而是因为他喊了。他们会把他抓起来,不是因为他有任何观点,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他没有他们想在那儿听到的任何观点。不是因为他喊什么,而是因为他喊了,这就是我的回答。

几年前,法国政治理论家贝特兰·德·儒弗内尔(Bertrand de Jouvenel)同样要求在他所说的“主席问题”上弱化自由言论和集会的权利,亦即在会议厅里、报纸上或麦克风前分配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在这些地方,作者或演说者相信,他们有利用此类资源自由言说的权利。德·儒弗内尔所忽略的是我们解决“主席问题”的办法——从私有财产的角度,而不是从言论或集会自由的角度,重塑权利的概念。

首先,我们或许注意到,在德·儒弗内尔的每个实例中——一个人出席会议,给读者来信专栏写信,在电台申请讨论时间——稀缺的时间和空间是免费提供的,在没有成本的意义上。我们身处其中的,是经济学家所说的“配给问题”。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必须被分配:不管是讲台上的时间,麦克风前的时间,还是报纸上的空间。但是,由于资源的使用是免费的(没有成本),对获得这一时间或空间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注定要超过供给,因此,一种人们感觉到的资源“短缺”注定要发展出来。正如在所有低价或免费所导致的短缺和排队的情况下,没有得到满足的需求者便对于自己没有获得他们认为自己应得的资源而感觉到挫败和和怨恨。

一种稀缺资源,如果不是通过价格来分配,就必定由其所有者用另外的某种方式来分配。应当指出的是,德·儒弗内尔的实例全都可以通过价格体系来分配,只要所有者想这样做。会议主席可以对稀缺的讲台位置要求出价,然后把那个位置奖赏给出价最高的人。广播制作人可以对其节目的讨论参与者做同样的事情。(事实上,那些把时间卖给个体赞助者的制作人正是这样做的。)然后,就不存在稀缺了,也不会对违背承诺(公众利用专栏、讲坛或麦克风的“同等权利”)感到怨恨。

但是,除了价格问题之外,还涉及到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因为,不管是按照价格还是另外某个标准,在所有情况下,资源都必须由其所有者分配。电台或节目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分配广播时间,是租是送,悉听尊便;报纸的所有者,或者他的编辑及代理人,可以用他选择的任何方式为读者来信分配空间;会议的“所有者”,以及他指定的代理人即主席,可以用他选择的任何方式分配讲台的空间。

所有者是终极分配者,这一事实向我们提示了德·儒弗内尔的“主席问题”的财产解法。因为那个向报纸写信的家伙并不是报纸的所有者,所以他对报纸的空间没有权利,而只能请求,而同意或拒绝这一请求是所有者的绝对权利。要求在会议上发言的人并没有发言的权利,而只能是一个请求,所有者或他的代表即会议主席必须对这个要求作出决定。这个解法就是重塑“言论自由权”或“集会权”的意义,而不是使用含糊的、被德·儒弗内尔证明不起作用的某种平等使用空间或时间的权利的概念。只有当你仅仅把“自由言说的权利”作为财产权的一个分支来对待,它才变得有效、管用而绝对。

这一点可以从德·儒弗内尔提出的“拉人谈话的权利”中看出。德·儒弗内尔说,“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言说的权利;这就是拉人谈话的权利”,向遇到的人谈话、试图说服他们,然后把这些人聚集到一间大厅里的权利,因此就是“组织自己的集会”的权利。在这里,德·儒弗内尔接近了一个并不确保实现的解法。因为,他实际上说的是,“自由言说的权利”只有当它在下面这个意义上使用时才是有效的和管用的:拉人说话并试图说服他们,租用一间大厅向愿意出席的人发表演说,等等。但事实上,自由言说权的这个意义是一个人的一般财产权的组成部分。(当然,前提条件是我们要记住,另一个人如果不愿意的话,他也有不被人强拉谈话的权利,亦即不听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包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以及与其他财产拥有者订立互相同意的契约并交换的权利。德·儒弗内尔的“拉人谈话者”租用一间大厅并向听众发表演说,他正在行使的,并不是含糊的“自由言说权”,而是他的一般财产权的一部分。德·儒弗内尔在考量Primus(拉丁文:第一)和Secundus(拉丁文:第二)这两个人的实例时几乎是承认了这一点:

Primus(…)劳心费力聚拢了一批他自己的听众。局外人Secundus走了进来,以自由言说权为理由,声称自己有权对这批听众发表演说。Primus是不是一定要把场地给他呢?对此我表示怀疑。他可能会这样答复Secundus:“我聚拢了这批听众。你自己去组织听众吧。”

的确如此。简言之,Primus拥有这次集会;他租用了大厅,他召集了会议,并订立了集会的条件;那些不喜欢这些条件的人可以自由地决定不出席或者掉臂而去。Primus对这次让他可以随意发言的集会享有财产权;而Secundus什么财产权也没有,因此没有在这次会议上发言的权利。

一般而言,那些看上去似乎需要弱化权利的问题,就是所有权位置界定不确切的问题。比方说,“言论自由”的很多问题发生在政府拥有的大街上:例如,政府该不该允许其要求会扰乱交通或在大街上乱扔传单的政治集会?但是,所有这种似乎需要“言论自由”不那么绝对的问题,实际上都是由于没能界定财产权而导致的问题。因为街道通常由政府拥有,在这些实例中政府是“主席”。那么,像任何其他财产拥有者一样,政府所面对了如何分配其稀缺资源的问题。比方说,街道上的一次政治集会会阻塞交通;因此,政府的决定更多涉及到拥有者对街道空间的分配,而不是言论自由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街道由私人个体和公司拥有(在自由主义的社会便是如此),整个问题就不会出现;因为那样一来,街道就像所有其他私有财产一样,可以为了集会的目的而提供给其他私人个体或群体,或租或送,悉听尊便。在一个完全自由主义的社会里,一个人没有“权利”使用别人的街道,就像他没有“权利”霸占别人的集会厅一样;在这两个实例中,唯一的权利是用自己的钱去租用资源的财产权利,如果业主愿意的话。当然,只要街道继续被政府拥有,问题和冲突就依然无法解决;因为政府对街道的拥有意味着一个人其他的所有财产权利,包括言论、集会、分发传单等等,都会被经常存在的横穿和使用政府街道的需要所妨碍和限制,政府可能决定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限制交通。如果政府允许街道集会,它就会限制交通;如果它为了交通而阻止集会,它就会妨碍使用政府街道的自由。在任一情况下,不管它选择什么方式,都不得不剥夺某些纳税人的权利。

权利和所有权定位界定模糊、因此冲突不可解决的另一个地方是政府集会(及其“主席”)的实例。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只要有一个人或团体租用了一间大厅,任命了一个主席,所有权的界定就是清晰的,Primus就可以独行其是。但是,政府集会又当如何呢?谁拥有它们?实际上谁也不知道,因此没有令人满意的或非任意的办法,来解决谁发言谁不发言、做什么决定不做什么决定的问题。诚然,政府集会是按照自己的规则而组织的,但是,如果这些规则是大多数公民所不同意的,又当如何呢?没有令人满意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里没有清晰的财产权界定。换句话说:就报纸或电台节目而言,很清楚,写信的读者或自封的讨论者是请求人,出版者或节目制作人是做决定的拥有者。但在政府集会的情况下,我们不知道拥有者是谁。要求在城镇集会上被人倾听的人声称自己是部分拥有者,但他并没有通过购买、继承或发现来确立任何种类的财产权,就像其他所有领域的财产拥有者那样。

回到街道的问题,在一个一切财产都清晰地由私人拥有的自由主义社会里,另有一些棘手的问题很快就会厘清。例如,在当前的社会里,存在这样一个持续不断的冲突:一方面是纳税人使用政府街道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这一街区的居民希望没有他们认为“不受欢迎的”人在街上集会。比方说,在纽约市,不同街区的居民如今施加了一些歇斯底里的压力,试图阻止麦当劳店在本地区开张营业,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有能力使用当地政府的权力,阻止这些商店迁入。当然,这些做法明显侵犯了麦当劳店买来的财产权。但当地居民自有他们的道理:垃圾,以及对那些“不受欢迎的”人的吸引力,他们会被吸引到麦当劳店,聚集在店门前——在街上。简言之,居民们所抱怨的实际上不是麦当劳店的财产权,而是他们所认为的对政府街道的“不良”使用。但是,作为纳税人和公民,这些“不受欢迎的人”无疑有权行走在街道上,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当然可以当场聚集,即使没有麦当劳店的吸引。然而,在自由主义的社会,街道由私人拥有,整个冲突就会得到解决,而不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权:因为那样一来,街道的拥有者就有权决定谁可以使用那些街道,那么,他们就可以把“不受欢迎的人”拒之街外,只要他们希望这样。

当然,那些决定把“不受欢迎的人”拒之街外的街道拥有者要付出代价——要么是实实在在的值勤成本,要么是给他们街道上的商人带来生意损失,以及游客的减少。毫无疑问,在自由社会里,会有多样化的街道使用模式,有些街道(因此还有一些街区)对所有人开放,另一些街道在不同程度上限制进入。

类似地,所有街道的私人所有权将会解决移民自由的“人权”问题。毫无疑问,当前的移民屏障更多的不是限制移民这项“人权”,而是限制拥有者出租或出售地产给移民的财产权。可能根本不存在移民的权利,因为,谁的地产别人有权踩踏呢?简言之,如果Primus现在想从另外某个国家移民美国,我们不能说,他有绝对的权利移民这片土地;否则的话,那些不想让他踏足自己地产的财产拥有者又该如何呢?另一方面,可能有、而且毫无疑问会有另外一些财产拥有者欣然接受这个机会,把自己的地产出租或出售给Primus,而当前的法律阻止他们这样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

自由主义的社会在绝对财产权的结构之内解决了整个“移民问题”。因为人们只有权利迁移到业主愿意出租或出售给他们的财产和土地上。在自由社会,他们首先仅仅有权在业主同意他们进入的街道上旅行,然后才有权从愿意租售的业主手里租赁或购买住房。再一次,正如街道上日常行动的情形那样,多样化的、不断变化的迁徙权模式无疑会出现。

注:本文译自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著《自由的伦理》(The Ethics of 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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